基本情況
2021年2月,H海關發現轄區內A企業進口貨物存在漏報低硫附加費風險,即開展驗估核實。相關船務代理費用發票以及付款收據等單據顯示,直航船到貨通知中單獨列明了低硫附加費項目,而該筆費用已由進口企業實際支付,海關據此認定該批貨物存在買方實際支付運輸相關費用且未申報的情況。企業辯稱,申報貿易方式為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包括低硫附加費在內的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成交價格中,不應再單獨計征。經海關對企業作政策宣講、釋法說理,最終妥善化解了爭議,企業依法繳納了相關稅款。
要點分析
什么是低硫附加費?
低硫附加費(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縮寫為LSS)是眾多航運附加費中的一種,是指為彌補在新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域航行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所增加的成本而收取的附加費。為支持全球節能減排,國際航運業、國際海事組織等先后出臺船舶排放標準,要求在排放控制區嚴格控制船舶燃油排放物中硫化物的含量。航運中常規燃油為重質燃油,硫含量通常高于前述標準。為符合排放控制區含硫量要求,航運公司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純度更高的燃料,往往就多出的這部分額外成本向收貨人征收低硫附加費。
低硫附加費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五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第三十五條規定,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當按照由買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
低硫附加費是由物流供應商在其提供運輸服務中產生的,為其船舶在排放控制區使用低硫燃油向相關方收取的費用,該費用與運輸過程緊密相關,并且是在貨物起卸前發生的,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所述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通常情況下,如果進口貨物成交方式采用FOB(離岸價)條款,低硫附加費明確由進口貨物收貨人實際承擔,則應當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成交方式如果是CIF或CNF(成本加運費)條款,則還需要根據買賣雙方的具體約定來確定,如已包含在國外賣方支付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中,不另外計入完稅價格;如不包含在國外賣方支付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中,實際由進口貨物收貨人承擔,則應當計入貨物完稅價格,須如實向海關申報。
企業應如何申報低硫附加費?
企業向海關申報時,低硫附加費可以填報在報關單“雜費”欄目內。如果首次申報未報的,企業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后續申報:
1貨物申報后放行前,企業可主動向海關補充申報,將費用通過“海關補充申報管理系統”電子補充申報單進行申報。
2貨物放行后,海關要求進行補充申報的,企業在收到海關通過“海關補充申報管理系統”發送的價格審核電子指令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費用通過該系統的電子補充申報單進行申報。
3貨物放行后,企業自查發現漏報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海關總署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通過主動披露方式向海關進行申報。
案例啟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運費計入完稅價格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費用與運輸有關,即廣義上所稱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相關費用包括運輸附加費、貨物裝卸費、倉儲費等。
2費用應計算至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
3該費用由買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報價格內。符合前述條件的低硫附加費應計入完稅價格。在實踐中,企業向物流供應商(船公司及其代理、貨代等)支付的低硫附加費沒有統一的名目,可能存在低硫燃油附加費(LSS)、燃油附加費(BAF/BUC/BS)、短期合約燃油附加費(EFF)、新燃油費(BK)、新燃油附加費(NBAF)、全球船舶燃料回收附加費(MFR)、減硫排放燃油處理費(ISOCC)、低硫綠色復蘇費(LGGR)、運費上漲費(RR)等多種形式。企業應根據買賣合同和費用支付的實際情況,及時、如實向海關申報相關費用,避免承擔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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