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中文字幕第一页|182tv免费福利夜在线观看|虚拟男友app聊天免费|四虎精品永久在线网址|玖玖视频网

返回首頁

登錄 / 注冊

網站地圖

廣告 廣告

? 新聞資訊

當前位置:新聞資訊 > 貨運新聞 >正文
  • 閱讀量

  • 收藏
  • 480
  • 分享

網絡貨運平臺能為下游開9%的專用發票嗎?網絡貨運平臺稅務風險何在?

  從無車承運人到網絡貨運平臺,短短五年間這種新興物流行業市場規模已來到四萬億,開辟了一片藍海。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推行平臺代開,陸續相關政策逐步惠及個體司機(如疫情期間小規模征收率減按1%),網絡貨運平臺得到發展壯大。但是,一些本身擁有運輸資質的平臺仍在實際承運人完成作業后以平臺自身名義向客戶開具9%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業務與開票模式面臨著一些質疑。網絡貨運平臺指南往期文章“全鏈條”打擊增值稅發票虛開,網絡貨運稅務不合規,嚴懲的不僅僅是平臺也說明平臺不合規開票的嚴重性,那么,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究竟能否如此開票?本文結合稅法規定以及實務操作中的風險與讀者共同探討。

  — 1—

  網絡貨運平臺應如何開具發票?

  網絡貨運為平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網絡貨運平臺需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平臺會員需為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且注冊為網絡貨運平臺會員。

  公眾號:網絡貨運平臺指南網絡貨運平臺能為下游開9%的專用發票嗎?網絡貨運平臺稅務風險何在?

  個人司機辦理個體工商戶存在一定的困難,過于繁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網絡貨運平臺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向試點企業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以及會員發生的其他銷售貨物、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應稅行為,試點企業不得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貨物運輸服務接受方以試點企業代開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網絡貨運平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

  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網絡貨運平臺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另外,網絡貨運平臺自營的業務,即無車承運業務,《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無車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平臺會員向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網絡貨運平臺企業不得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以下簡稱55號公告)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平臺會員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無車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可以根據實際運輸方式選擇“運輸服務*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下明細項目給委托方開具發票。因此,自2016年“營改增”開始到2017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實施之前,當時所稱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均是按11%稅率向托運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取得個體司機從稅務機關代開的3%專票以及一些加油費、維修費發票進行增值稅抵扣與所得稅列支。因此,這一階段無車承運平臺為下游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具有稅法依據。

  但是這種模式下出現兩個問題。一是無車承運平臺進項抵扣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個體司機不愿意承擔額外的稅款負擔而去為平臺代開3%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則是無車承運平臺虛開加油費、維修費發票的現象增多,嚴重影響了稅收征管秩序。在此背景下,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兩項政策予以應對。一是稅總函〔2017〕579號,開辟了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為個體司機代開3%專票的模式,使得平臺成為個體司機向委托方開票的“橋梁”,而并非以自己的名義開票,從而使平臺的稅負得到極大減輕。二則是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0號公告,明確平臺可以抵扣的油費、通行費發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平臺自行采購油品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或者平臺實際承擔了道路、橋、閘通行費;(2)上述油費、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平臺委托的運輸任務;(3)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2019年9月24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稅總函〔2017〕579號被稅總函[2019]405號作出相應調整,但“平臺代開”的總體思路不變。因此,從2017年12月29日稅總函〔2017〕579號實施之后至今,國家鼓勵“平臺代開”業務模式,但是上述文件也沒有限定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以及個體司機只能按照“代開”方式開票,而且從根本上,財稅〔2016〕36號對無車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規定沒有被廢止,此期間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以自己名義開具11%/10%/9%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仍然廣泛存在。

  — 2—

  網絡貨運平臺為物流企業開具發票合規嗎?

  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網絡貨運平臺指南發現有相當數量的傳統類型物流企業也從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可參考網絡貨運平臺指南往期文章網絡貨運一年的發展是否達到預期?其最重要的稅務合規問題是否解決?據部分物流企業反映,個體司機掛靠企業完成了運輸任務,由于個體司機不向其代開發票而從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取得發票。此種物流企業之間開、受發票的模式也面臨一些質疑。

  網絡貨運平臺指南認為,現行稅法、法律中沒有限制物流企業將其業務轉嫁給另一企業,而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為物流企業開具11%/10%/9%發票合規的基礎仍是掛靠經營。事實上,原本掛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的個體司機被物流公司轉掛靠在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名下,以平臺名義承接運輸任務并以平臺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公告及其官方解讀的規定。

  由于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往往能享受到地方財政政策,繳納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能夠全額返還/獎勵,因此盡管其接受掛靠為下游物流企業開具了11%/10%/9%發票,其稅負仍然可以得到合理控制。這就可以解釋為何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可以收取較低的服務費而接受掛靠、承接業務并開具發票。對于這種通過地方財政政策減輕稅負的做法并未違反稅法規定,而且其聚攏稅源的效果明顯,為地方政府所鼓勵。

  貨運代開稅務機關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應在備注欄注明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

  — 3—

  網絡貨運平臺稅務風險何在?

  自無車承運到網絡貨運,國家監管部門一直強調業務真實性與管理規范化。具體風險可參見網絡貨運平臺指南往期文章,網絡貨運平臺企業涉稅風險有哪些?如何才能做好稅務風控?例如《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交辦運〔2016〕115號)強調試點企業“通過互聯網物流信息平臺為貨主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服務,對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為稅收征管提供真實交易數據。”《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記錄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的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關涉稅資料,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對運輸、交易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不得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但在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的一些操作則游離在“真實”與“不真實”之間,引發了行政、司法機關對于其業務模式稅務合規性的質疑。經多方了解,無論是代開3%發票,還是自開11%/10%/9%發票,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業務操作存在以下現象:

  1

  委托方自行聯系車主注冊于平臺

  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的初衷在于吸引社會分散運力進行注冊,幫助貨主匹配合適的車主,進而改變“車主無活兒接、貨主找不到車運”的“信息鴻溝”問題。但隨著業務發展,我們發現“信息鴻溝”只是物流行業較小的問題,最大的問題在于貨主對運輸發票的需求。

  現實中的情況是,貨主往往能夠找到自己信賴的車隊承接運輸任務,而車隊由個體司機組成,其作為個人不愿意為貨主代開發票,且發票顯示征收率僅3%,導致貨主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缺乏合法票據。而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的出現恰恰為其解決了發票問題。因此實踐中,貨主往往自行聯系車主承接運輸任務,讓其在平臺上進行注冊并上傳相關物流信息,而平臺也默認了此種業務模式。

  2

  委托方墊付報酬而產生“資金回流”

  由于車隊中各車主都是個人,其在完成運輸任務后要求貨主立即支付報酬,而通過平臺結算報酬存在滯后性,因此貨主往往不得已通過現金、轉賬方式先行墊付報酬,而在平臺結算車主報酬時提供貨主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接受“回款”。而平臺對注冊車主提供的收款賬戶沒有強制要求是本人銀行賬戶,因此客觀上運費由貨主公戶支付給平臺公戶,再回轉到貨主私戶,造成“資金回流”假象。

  3

  委托方集中補開發票

  由于某些工程方貨主發生的個體司機運輸任務頻繁,每一次單獨開票耗費時間精力,因此其往往在業務發生時僅記錄車主、車輛、物流信息及報酬金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集中通過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開具發票。

  此種情況下運輸的各項信息均為真實,但出現了業務發生日期早于開票日期,且開票量大、集中的現象,易引發稅務預警。

  4

  委托方“張冠李戴”錯開發票

  對于名下控制多家公司的貨主,其控制的A公司發生了實際運輸任務,但A公司進項富余,不需要更多發票,而其控制的B公司則進項短缺,因此,在向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平臺提供真實運輸業務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張冠李戴”為B公司取得發票。平臺往往只對個體車主及物流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形式審查,而難以發現此種“張冠李戴”錯開發票的現象。

  以上現象在網絡貨運/無車承運行業具有一定普遍性,且均潛在稅務風險,平臺應當及時自查,對上述問題作出妥善說明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小結

  今年年底,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交運規〔2019〕12號《辦法》即將試點結束,網絡貨運平臺指南上次文章也提醒網絡貨運平臺面臨“大考”,交通運輸部擬修訂《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網絡貨運企業怎么看?其考核結果影響著貨運改革的方向。在試點的兩年里,網絡貨運平臺也暴露出了一部分稅務風險,個別平臺也面臨虛開刑事責任的追究。但總而言之,業務合規是網絡貨運平臺生命線,發票風險是網絡貨運平臺業務合規的最大挑戰。我們認為,業務真實發生只是操作不規范的情況下,不應以虛開發票犯罪對開、受票方進行評價,而業務確實虛假的,則應當結合開、受票方的主觀認識因素準確劃分各方法律責任。

  關于物流行業內各類商業模式創新,群里的物潤船聯朱總也發表一針見血的觀點:物流行業的各種模式都在試.成本,效率.是永遠的主題,美國的羅賓遜.為什么成功,他們沒有進項發票之憂,很簡單,直接稅.只有所得稅。國內阿里,美團的巨大成功,就是稅方法的文章,網店不辦證不上稅,美團不交社保稅,滿幫的美式收入確認,這些創新給他們帶來了巨大成功,所以模式上,選擇很重要,美元資本與人民幣資本的玩法有巨大的差距。歡迎加群共同交流學習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2020年第4號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便利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交〔2020〕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廣東省(深圳市除外)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的確定

  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規定,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并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

  (三)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

  (四)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對象

  試點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確認,符合要求的試點納稅人,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三)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

  試點納稅人按照以下規定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試點納稅人僅限于為符合本公告第二條所列條件的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應與會員簽訂《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見附件)。試點納稅人應保管好有關委托協議和會員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資料,以備核查。

  (三)試點納稅人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適用增值稅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四)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納稅人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納稅人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改)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涉稅事項的辦理

  (一)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及相關稅費,由試點納稅人按月代會員向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

  (二)試點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

  (三)試點納稅人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內容包括: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份數、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內容、金額、稅額,已代會員申報繳納稅額和代開會員名單清冊等。

  (四)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納稅人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試點納稅人。在試點過程中,發現試點納稅人存在違規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將立即取消試點資格并依法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范本)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協議(范本)

  甲方(委托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聯系電話:

  乙方(受托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或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聯系電話:

  一、委托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改)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的有關規定,本著自愿原則,甲方委托乙方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為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二)甲方應注冊為乙方道路貨物運輸網絡平臺的會員,并根據《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改)的規定,將其營運資質和營運機動車、船舶信息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

  (三)甲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乙方網絡平臺向貨主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委托乙方按照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由乙方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稅務機關代為申報繳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稅(費)款。

  (四)甲方對所提交資料和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對甲方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二)乙方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適用增值稅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甲方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三)乙方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內容應當與甲方通過乙方平臺承攬的運輸業務和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偽造、篡改信息。

  (四)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甲方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乙方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及相關稅費,由乙方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甲方。

  (六)乙方按照試點規定為甲方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七)乙方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發現甲方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不得代開,并報告稅務部門進行依法處理。

  (八)乙方因資質、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要終止協議,應當提前告知甲方。

  四、出現下列情況,協議終止:

  (一)因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協議的;

  (二)乙方被取消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的;

  (三)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因不可抗力發生等情形,需要終止協議的;

  (四)甲方有弄虛作假、故意不履行義務、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六、本協議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日期:

  本文來源于羅戈網,不代表九州物流網(http://www.zgslfm.com)觀點,如有侵權可聯系刪除,文章所用圖片來源于網絡,文章圖片如有侵權可聯系刪除。

關鍵詞: 網絡貨運,平臺,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