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九州物流網消息,2月25日,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公開了《關于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發[2018]98號)》。2018年9月26日,民航局綜合司發布了該文件,規范了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標準、收費的備案程序、明確了相關問題,指出要加強通用航空機場收費監管。
關于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規范通用航空機場收費行為,營造通用航空發展良好環境,決定進一步完善《關于印發民用機場收費標準調整方案的通知》(民航發(2017]18號)中有關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標準
通用航空活動(公務飛行除外)使用運輸機場的收費標準按照不超過運輸航空的機場收費標準執行。
公務飛行使用運輸機場的航空性業務收費按照不超過運輸航空的機場收費標準執行;公務飛行使用運輸機場的非航空性業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應向所屬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通用航空活動使用通用機場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應向所屬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二、通用航空機場收費的備案程序
(一)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時,以提供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向通用航空企業提供服務成本情況,并充分征求意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二)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將具體收費標準報所屬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備案的材料包括:
1.收費項目及內涵;
2.收費標準;
3.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資料,與通用航空企業協商一致的情況;
4.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向所屬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的具體收費標準應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發布,以供通用航空企業查詢。
為簡化程序,對于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制定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標準不超過運輸航空機場收費標準的,不需向所屬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三、需要明確的問題
(一)通用航空非經營性醫療救護、緊急救援救災、城市消防等飛行活動,執行軍事任務免收航空性業務收費。
(二)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原則,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
(三)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基本依據是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應努力加強管理,降低經營成本,為通用航空企業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四)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及時向通用航空企業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在公布的收費之外加收費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費用,應尊重通用航空企業對服務的選擇權,不得將提供的服務作為默認選項,不得強制服務。
(五)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應規范通用航空機場收費結算行為,根據提供的具體服務,向通用航空企業開具合法、合規的結算憑證。
(六)機場管理機構及通用機場運營人要嚴格落實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不得隨意拒絕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民用航空器起降。非樞紐運輸機場根據通用航空保障需求增加站坪等通用航空保障設施的,可按民航相關政策申請投資補助。
四、加強通用航空機場收費監管
(一)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依法受理對通用航空機場收費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的問題進行核查、處理,切實維護通用航空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通用航空機場收費定期檢查制度,加強對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加快推進通用航空機場收費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通用航空機場收費行為信用檔案,將收費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據《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實施懲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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