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物丟失賠償責任原則
收貨人在收到貨物發現貨物滅失或損害,并能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造成,即向貨代提出索賠,一般情況下,索賠通知的提出不超過貨到后多少天,否則,就作為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貨代基本賠償原則:1.如果貨物交接地點的市價或時價與發票金額由差別,但又無法確定其差額,則按發票金額賠償。
2.對古玩、無實際價值貨物其他特殊價值的,不予賠償。(除非作特殊聲明并支付了相應費用)
3.隊也依法生活誣蔑式的貨物運費、海關稅收,以及其它費用負責賠償。但不賠償進一步的損失。
4.貨物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則按比例賠償。
5.如貨物在應交付日多少天內仍為交付,則構成延誤交貨,貨代應賠償因延誤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費用。
二、賠償責任限制
從現有的國際公約看,有的采用單一標準的賠償方法,有的采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法,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賠償方法也應同樣如此,但實際做法不一,差異較大。
三、貨代行業“潛規則”與存在問題
1、行業無標準,每家貨代公司的都有自己的一套標準方案;
2、信息不透明,賣家無法了解貨物轉運的相關信息;
3、行業潛規則阻礙發展,在退傭、回扣、賠償方面存在不正當競爭現象;
4、行業沒有成型的航運金融產品相配套,一味進行價格競爭,忽略了服務的本質。這也是暫時還沒有正規的法律條文對貨代進行約束的原因。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類似于上述丟貨現象的賠償,在貨代行業早已是“心照不宣”。大多數情況都是對賣家不利的,整個貨代行業缺乏監管制度是導致行業亂象頻發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