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銀行(即開證行)依照買方/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對賣方/出口商(即受益人)發出的、授權賣方/出口商簽發以銀行或買方/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必定承兌和付款的保證文件。在信用證開立之后的章節中,將把買賣雙方稱為進口商和出口商。
信用證的四個關系方:
1、信用證申請人:進口商負責向自己的開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叫做信用證申請人。
2、信用證開證行:進口商的銀行負責開立信用證并審核單據、撥付款項,叫做信用證開證行。
3、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商負責根據信用證出貨,享有信用證保障的付款,叫做信用證受益人。
4、通知行:出口商的銀行負責替出口商領取信用證、轉交單證并與開證行接洽,叫做通知行。
此外,最終負責撥款的銀行叫做信用證償付行,一般就是開證行;也可以由另外的銀行先行墊付并收取少量費用,叫做信用證議付行,一般也就是通知行。信用證是外貿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見的工具。國際商會為規范信用證的使用而制定了統一的標準《UCP500》即《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規定》,作為使用及仲裁的依據。
信用證項目:
一、信用證名稱、形式、號碼、開證日期、受益人、開證申請人、信用證金額、有效期限。
二、匯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匯票期限、出票條款。
三、貨運單據中的商業invoice、提單、其它單據。
四、貨物描述中的貨名、數量、單價。
五、運輸條款中的裝貨港、卸貨港或目的地、裝運期限、可否分批裝運、可否轉運。
六、保兌、保付條款。
七、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條款、議付金額背書條款、索匯方法、寄單方法。
信用證的三個步驟:
信用證分為催證、審證和改證三個步驟。
催證
催證就是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國外進口商按照合同內容,迅速通過銀行將信用證開來,以便出口商能將貨物及時裝運。
需要催證的情況:
1、合同內規定的裝運期距合同簽訂的日期較長,或合同規定買方應在裝運期前一定時間開出信用證。
2、賣方提早將貨備妥,可以提前裝運,可與買方商議提前交貨。
3、國外買方沒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開出信用證。
4、買方信譽不佳,故意拖延開證,或因資金等問題無力向開證行交納押金。
5、簽約日期和履約日期相隔較遠應在合同規定開證日之前,去信表示對該筆交易的重視。并提醒對方及時開證。
審證
審證即審核信用證,是指對國外進口方通過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內容進行全面審核,以確定是接受還是修改。
審證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求信用證條款與合同的規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業的同意,在信用證中不得增減或改變合同條款的內容。
審證的內容
1、銀行審證
(1)從政策上審核。
(2)對開證行的審核。
(3)對信用證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核。
2、出口企業審證
出口企業只需作復核性審核,其審證重點主要應放在下述幾項:
(1)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核。
(2) 對有關貨物條款的審核。
(3)對信用證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核。
(4)對開證申請人、受益人的審核。
(5) 對單據的審核。
(6)對其他運輸條款、保險、商檢等條款的審核。
(7)對特殊條款的審核。
審證的方式
1、全面審核信用證
全面審核信用證是審核信用證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全面審核信用證就是:
(1)根據合同條款來全面審核信用證條款。
(2)根據信用證知識來審核合同,檢查合同條款是否有缺陷,為順利執行合同條款把好最后的關口。
改證
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如果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動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做出恰當妥善的處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修改,并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后才能對外發貨,以免發生貨物裝出后而修改通知書未到的情況,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信用證對運輸單據的要求
1、運輸單據的類型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2、起運地、轉運地、目的地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3、裝運日期/出單日期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4、收貨人和被通知人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5、 商品名稱可使用貨物的統稱。但不得與invoice上貨物說明的寫法相抵觸;
6、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須正確表明;
7、正副本份數應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8、運輸單據上不應有不良批注;
9、包裝件數須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10、嘜頭須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11、全套正本都須蓋妥承運人的印章及簽發日期章;
12、應加背書的運輸單據,須加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