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通社報道,越南政府已頒布第64/2020/N?-CP號議定,引導實施《伊斯坦布爾公約》暫準進出口制度。
該議定涉及海關手續、海關檢查監督、ATA單證冊(ATA Carnet)簽發手續、保障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等的規定。
該議定不適用于郵政發出貨物和過境貨物。
該規定明確暫準進出口貨物包括該議定第三條第七款規定的展示品(設備、建材、裝飾品、電力設備);廣告材料和展示商品;翻譯設備、錄音設備、攝影設備等。
根據該議定的暫準進出口貨物不能以其它目的使用。在活動結束后,暫準進出口貨物需要進行再出口再進口,或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貨物使用目的轉換手續。
關于暫準進出口的時間,該議定規定,貨物暫準進出口的時間為12個月(自完成貨物臨時進口手續之日起),并在ATA單證冊有效期內使用。
什么是暫準進出口制度?
暫準進出口制度是某些貨物(包括運輸工具),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并有條件免納進口關稅,暫免提交進出口許可證的義務,在特定的期限內除因使用而產生正常的損耗外按原狀復運出或復進口的貨物的法律規定。
暫準進出口制度實施后,進出口企業將享有更多好處。具體為,加入《伊斯坦布爾公約》后,企業只要在商品出口國申請“暫準進口通關單證冊”,然后企業可在一年的期限內在《伊斯坦布爾公約》各締約國開展相關業務。因此,企業可節省辦理海關手續的時間和成本。
“暫準進口通關單證冊”又稱為貨物免稅進口護照,其幫助貨物更快地清關。海關機構能夠減少大量關于行政手續的工作,從而提高清關的效率。
《伊斯坦布爾公約》于1990年6月26日簽署, 1993年11月27日起生效。迄今為止,全球已有近70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伊斯坦布爾公約》。該公約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貿易和國際交往,為國際交往帶來實際利益并確保作為海關合作理事會的簡化和協調海關手續,便利貨物暫準進口活動。
海關合作理事會于1990年6月26日在伊斯坦布爾組織談判簽署了《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又稱《伊斯坦布爾公約》。《伊斯坦布爾公約》包括以前在暫準進口方面制定的所有國際公約,將其作為該公約的附約,其附約A即《ATA公約》。
我國國務院于1992年5月18日正式加入《ATA公約》及《伊斯坦布爾公約》,并接受其附約A和附約B;對郵運貨物是否使用ATA單證提出保留;指定中國國際商會作為我國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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