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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風險以及防范

  一、信用證以及它的特點

  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負有第一付款開證行在開出信用證之后,只要出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責任。

  2.信用證獨立于買賣合同,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雖然信用證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不同于買賣合同,它是獨立的,僅是開證行對出口方保證付款的承諾。

  3.信用證是一種單據業務。銀行以交付的單據為準,而不理會貨物的實際交付情況。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要求,銀行應無條件付款。

  二、為什么會產生風險

  在信用證之前,國際貿易結算的方式主要是匯付和托收,由于交易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對買賣雙方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影響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隨著銀行參與國際結算,逐步形成了信用證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經過反復的實踐問題依然存在,一直沒能很好地解決。

  第一,產生欺詐行為的人利欲熏心。由于欺詐帶來的利潤十分豐厚,因此有不少人甘愿鋌而走險。

  第二,被欺詐的人防范意識太差,反欺詐的能力也不是很強。就被欺詐的銀行而言,一般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度都會投保,一旦發生了信用證欺詐,開證銀行承擔的賠償也會有保險公司出面給予補償的,因此銀行不會有很大動因去反信用證欺詐。

  第三,我國有些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相關人員缺乏專業知識,銀行是沒有義務審核信用證單證文件的。

  此外,國際貿易方面管理秩序混亂、飛速發展的高科技在造假之中的應用等都是信用證欺詐高發的原因。

  三、信用證面臨的風險

  1.來自進口國的經濟或政治風險。國際貿易比國內貿易要復雜地多,進口國外貿政策的變化對國際貿易會產生很大的影響, 即使出口方提交了合格的單證,開證行也做出了付款的承諾,這時如果進口國遇到了經濟危機, 或者發生了政治動蕩,開證行也無法按時付款,這些都會影響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

  2.來自開證行的風險。信用證開立后,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是關鍵性問題。在全球數量眾多的銀行中,不是每家銀行都能開出讓人放心的信用證。如果開證行出現了停業、破產等情況,就無法按時收到貨款。

  3.來自于進口商的風險。(1)進口商不嚴格按合同條款開立信用證。信用證的條款應和合同嚴格相符,但進口商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往往不完全按交易合同的條款去銀行開證,信用證與合同條款不相符,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產生困難或使出口商遭受損失。(2)信用證欺詐所引起的風險。信用證欺詐分為兩類:一是偽造單據,包括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產地證明書、質量證明書、商檢證書等; 二是偽造信用證,或者偽造、變更信用證的條件。(3)因軟條款導致的風險。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 Clause),在我國也被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Clause),是指開證申請人 (進口商 )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一些隱蔽性的 “陷阱” 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隨時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4.來自出口商的風險。(1)出口商交貨嚴重不符。由于信用證是獨立的文件,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信用證條款為依據,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和信用證相符,出口商照樣可以得到貨款,而深受其害的則是進口商。(2)出口商偽造、涂改單據騙取貨款。出口商可以通過偽造信用證所需單據,如保險單,或者預借、倒簽提單或是出具保函換取清潔提單,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證要求, 騙取貨款。

  四、對信用證風險的防范

  1.做好調查。交易前,買賣雙方都要做好資信調查,并且建立該交易伙伴的檔案以便今后察看。

  2.要做好開證行的資信調查,選擇信用和實力良好的銀行。

  3.建立提前預警系統。密切關注進口國政治經濟的變化,做好政治情報收集工作,及時了解進口國外貿管制和外匯管制的動態變化,對于可能的風險早作防范,最大限度地規避收匯風險。

  4.出口商的風險防范措施。出口商收到通知行發來的信用證之后,應仔細審核,以發現是否存在與合同不符之處或者“軟條款”。一旦發現,應立即通知對方,進行改簽,爭取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條款。一旦發生單據為開證銀行拒絕承兌或付款的情況,出口商應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以減少損失:(1)研究拒付的理由并與往來銀行商討對策出口商和進口商;(2)直接與進口方或其代理商交涉;(3)在出口貨款未得到償付以前,出口方對貨物及單據須負擔最后清償的責任,為此,出口方應重視貨運單據的處理與貨物的保全。防范措施應以身份指向和標的指向為原則。

  5.進口商的風險防范措施。進口商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

  進口方應充分了解有關的國際慣例和國內外法律,堅持依照法律和國際慣例辦事。

  要求獨立的第三方對貨物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以確保不存在任何欺詐現象的發生。

  選擇 FOB 貿易術語進行交易,或者使班輪運輸的 CFR 和 CIF。因為在這些貿易術語下出口商提供的部分單據需由較為公正的第三方簽發,而第三方參與欺詐的可能性較小。

  6.加強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

  總之,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的主要方式,給進出口雙方提供了更大的安全保證。但在具體的信用證操作業務中,要清醒的認識到信用證可能存在的風險,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注重防范,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